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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学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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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而不是
单方的法律行为。
,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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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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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6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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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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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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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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