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辩护词.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辩护词.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1/26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辩护词.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林某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向李加良销售176061元假冒注册商标“CYPR”活塞环和向郑州海通汽配有限公司销售275873元假冒注册商标“锡柴”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林某某具有法定及酌情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本案中指控犯罪的关键书证鉴定书本身也存在明显的瑕疵。:
一、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抓获后,主动认罪,系坦白。
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供述稳定一致,故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戈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揭发了胡杰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犯罪。故林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条关于说明林某某检举揭发线索的查证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根据林某某、王根卫的检举线索捣毁了假冒注册商标“CYPR”活塞环的窝点两处并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该份说明中指出王根卫在2012年6月15日检举了胡杰的犯罪线索,后办案民警提审了林某某,林某某才供述了胡杰犯罪的简单事实。然而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林某某在2012年6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已经供述中已经检举了胡杰的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胡杰的名片,公安机关得此线索后才于次日提审了王根卫核对了相关事实,故林某某检举胡杰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业已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立功。
三、被告人林某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家中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妻子没有工作、女儿耳聋系一级残疾人。但被告人仍愿意卖掉家中仅有的一套住房主动缴纳罚金,做到认罪伏法,故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一系列鉴定材料的形成存在着诸多的瑕疵。
首先,本案鉴定书的鉴定主体不具有鉴定资质。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时,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本案中,仪征公安局委托了仪征市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对涉案的“CYPR”商标的相关物品进行了鉴定;委托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对涉案的
“锡柴”商标的相关物品进行了鉴定。故辩护人认为上述两家公司不能够成为鉴定的主体。
其次,鉴定书的形成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