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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3/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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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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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
为做好我区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全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促进辖区内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卫生各项服务,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二、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营农牧场卫生院、牧区医院及下设的医疗服务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政府保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营农牧场卫生院、
牧区医院及下设的医疗服务站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幼卫生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项目政策支持情况;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县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等。
(五)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及相关工作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剖宫产率、儿童系统管理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率等。
四、组织管理
(一)卫生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成立自治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全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为全区开展妇幼卫生绩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考核工作。
(二)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本辖区所属县(市、区)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地(州、市)级考核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级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县级考核专家组,负责本
辖区考核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考核程序

卫生部定期组织对我区县级妇幼保健工作的抽样考核。

卫生厅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对1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一次抽样考核。地(州、市)级对所辖县(市、区)逐一考核,县级全面自评。
(二)考核方法
依照《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进行考核。除县级外,均采用上级对下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方式,计算考核复核率。根据考核复核率的结果决定是否对下级考核结果进行校正。以自治区对各地(州、市)考核为例,复核率计算及校正方法如下:
(州、市),每个地(州、市)随机抽取3个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对地(州、市)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州、市)级考核的复核率:根据自治区级抽查3个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和地(州、市)级考核结果,计算考核复核率。
考核复核率={1-[3个县(市、区)自治区级考核分值与地(州
、市)级考核分值差值的合计/3个县(市、区)地(州、市)级考核分值合计]}×100%
(注:地(州、市)级考核分值低于自治区级考核分值的县(市、区)差值计为0)
:经自治区考核复核率在95%及以上的地(州、市),自治区级考核组认可其地(州、市)级考核结果。考核复核率低于95%的地(州、市),自治区级考核组将对其地(州、市)级考核结果进行校正,以校正后的分值作为该县(市、区)最后得分。
某县(市、区)校正分值=该县(市、区)地(州、市)级考核分值×(本地(州、市)考核复核率+5%)
被卫生部抽样考核的地区以卫生部检查结果为准。
(三)考核时间
(市、区)级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绩效考核工作。
(州、市)级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工作。

(四)考核结果上报和公布
(州、市)级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地(州、市)级卫生局负责汇总本地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卫生厅和当地政府(行署)。卫生厅将自治区级抽样考核结果
和地(州、市)级考核结果上报卫生部,作为卫生部对我区考核时与自治区内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