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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应对“办公室恋情”与“职场性骚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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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应对“办公室恋情”与“职场性骚扰”?.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1/2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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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
安娜与何文是同事,二人在长期公事相处中渐生情愫,但公司明文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如发生则一人必须离职,故二人一直保持地下恋情。一年多后,二人感情产生危机,安娜提出分手,何文则反对。某日安娜向部门领导举报称何文对其有不轨举动,至此二人恋情曝光。公司根据规定对二人作出处理,但安娜表示:恋情已经是过去式,现在仅仅是何文对自己的骚扰行为;何文表示:二人并未分手,只是感情出现了一下问题需要沟通,自己的行为根本称不上是骚扰,对于公司的规定他表示不合理也不能接受。
问题
对于“办公室恋情”,用人单位可否加以禁止?如何正确处理“办公室恋情”?
用人单位如何防治“性骚扰”?
分析
一、关于“办公室恋情”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主动披露办公室恋情?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对一行为进行处理,知晓该行为的发生是前提,但员工私人之间的恋情一般并不第一时间公开,企业该如何知晓呢?能否通过规定要求员工披露,否则视为隐瞒、欺骗进行违纪处理呢?一般认为员工的恋爱属于个人自由,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管理及用工权利无关,故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员工披露,至少员工拒绝披露告知时不应当认为隐瞒和欺骗的行为而受惩处。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恋爱员工的岗位比较特殊,相互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比如采购、出纳、财务等岗位,届时此类岗位员工之间的恋爱将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披露,知情后有所应对。故笔者认为公司要求员工披露办公室恋情应有条件:1、特殊岗位有知情的必要;2、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能否禁止或限制“办公室恋情”?
如公司要对某一行为加以禁止或限制,则必定跟随以相应的惩处措施,对劳动者来说,最严厉的措施莫过于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能否对办公室恋情以解除处理呢?如上所述,对于多数情形,员工恋爱属个人行为,并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及企业的用工管理,故企业不能将此在规章制度中列为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对于特殊利害关系的岗位员工之间的恋情,能否作为违纪处理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理由是员工恋爱行为本身并不会影响企业管理,更不会侵害公司利益,特殊岗位禁止恋爱及亲属回避制度仅是对于可能发生的舞弊等对企业不利行为的预防,故直接将特殊岗位员工的恋爱作为违纪行为处理也是不妥的。
是否有权安排调岗?
既然不能以违纪来解除,那如何在特殊情形中维护企业的利益呢?调岗是个可选的途径。但有两个前提,一是须有调岗的必要性,即恋爱员工的岗位敏感,调岗理由充分;二是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岗位调整也应注意合理性,不应借此随意发挥,过程中注意听取员工的意见,尊重员工的合理要求。对于拒绝配合调岗的员工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满足所有上述前提的条件下,并且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明确:“员工有义务配合该类情形下的调岗安排,否则属于违纪情形”的,可以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违纪处理。同时笔者认为该种情形其实也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
二、关于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故性骚扰的范围很广,任何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文字、言语、行为等等都可能构成性骚扰。而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当事者的主观感受,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受者欢迎或者不排斥,那就不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