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主题词:合营限制竞争协议集中控制附属性限制专业:国际法学研究方向:国际商法研究生姓名、学号:代婷婷导师姓名:董灵写作时间:年月一年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个企业相互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利用建立合营企业来分担风险,互补资源,就成为了它们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建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一直受到各国竞争法的关注,但由于缺乏对合营的明确界定,使得合营在竞争法上的地位模糊不清。一方面,从广义上讲企业之间进行的任何联合行为都可以被称为合营,但由于合营存在资源的整合,它不像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那样具有明确的反竞争性;另一方面,合营又类似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同的是参与建立合营企业的母公司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并不消失,因此它产生集中的危害也不如合并那样明显。正是由于合营对竞争的这种特殊影响使得其成为了各国竞争法中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欧盟和美国的法律为例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做了系统的阐述。欧盟通过企业集中条例将建立合营企业纳入到了集中控制的框架下,并在此框架下引入《罗马条约》第条的标准对建立合营企业产生的协调竞争的影响进行规制。而美国主要将合营看作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由法院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适用《谢尔曼法》还是《克莱顿法》。从总体上来看,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垄断法对企业间的合营行为都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合营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对欧盟和美国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进行介绍分析的目的是希望对我国有所借鉴。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当中,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还存在法律空白。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合营对提高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将日益突出,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之间的合营行为,我国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弥补立法空缺。因此本文最后根据对欧盟和美国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市场背景和立法现状,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合营企业的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构想。【关键词】:合营限制竞争协议集中控制附属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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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建立合营企、献,战略联盟呗酝或其他形式的联合献成为了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市场经济意味着优胜劣汰,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主体来说,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来扩大规模毕竟需要一段较长的奋斗过程,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往往会错失良机,因此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或者兼并便成为它们短期内增强自己竞争实力的手段。企业合营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让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感到很棘手的问题。原因首先在于各国反垄断法对于合营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得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合营企业既不同于业间一般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也不同于企业间的合并行为,它是介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合并之间的一种联合方式。合营企业的这一特点使得其在反垄断法上的地位十分模糊,为制定系统的规制框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建立合营企业对竞争有特殊的影响,一方面它虽然不像企业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那样直接危害竞争,但它有可能掩盖企业间的“共谋行为”;它虽然没有像企业合并那样进行完全的资源整合,但它同样可能抑制潜在竞争,造成市场的集中;同时为了建立和经营合营企业而签订的一系列附属协议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危险。但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营企业又能够分担风险,提高资源的互补利用,形成规模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的活力。由于合营企业对竞争影响的两面性,要求我们在对合营企业进行反垄断规制时,要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客观的评价合营企业对市场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颇。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阶段。虽然我国的市场结构已有所调整和完善,但市场集中度还远远低于发达,市场大量存在的仍然是资源有限,技术薄弱,竞争力不强的中小型企业。入世之后,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因此,如何一方面利用合营这一有效的经济组织模式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预防和消除建立合营企业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模式对我国合营企业的规制问题做一探讨。廖航:《美国与德国控制企业合并芷法的比较》,载于《皖西学院报》,年拢期,第页。.
一、合营慕缍从当前我国的立法状况来看,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商在我国投资建立合营企业进行了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也有有关企业联营的相关规定,但都未涉及对建立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莅》崭中也没有使用合营的概念,更没有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具体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