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黄顺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裁定书
黄顺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顺容,女,1946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99年9月30日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被原江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XX年9月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XX年11月7日刑满释放,XX年4月7日又因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原江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XX年5月2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顺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XX年10月11日作出(XX)津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顺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顺容于1999年9月30日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被原江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XX年9月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XX年11月7日刑满释放,XX年4月7日又因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原江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XX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顺容和邱懋(另处)携带“******”书籍、传单、标语等,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草坝村居民区一带进行散发。群众发现后,一边追赶,一边报警。被告人黄顺容与同伙邱懋对追赶上来的群众称“宇宙有难,我们是来解救你们的”等。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该村,在群众的带领下对被告人黄顺容和邱懋进行追赶,将被告人黄顺容和邱懋抓获,并在该村群众中收集到了二人散发的“******”书籍、传单、标语等共计93份。随后,民警又在被告人黄顺容家中查到并扣押了“******”书籍、传单、卡片等共计39份。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出警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认定报告书、处罚裁决书、照片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顺容明知“******”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在因传播“******”邪教资料被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后,又传播“******”邪教资料,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黄顺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顺容的“******”书籍、传单、标语、卡片共计132份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顺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黄顺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