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含义——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接受履行,否则违反全面履行原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
,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
,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经济合理原则
各方当事人都应当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
、履行时间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
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构成要件:
,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更事由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影响轻微,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