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水建〔2002〕54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或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并由水行政部门管辖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整治、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1、市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督;其中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2、县(市)、区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机构)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第六条达到下列规模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施工项目分包的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1、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2、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3、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不招标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其他项目,申请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3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征地和移民搬迁已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采购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上条件的,招标人应到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办理项目招投标交易事项。市直管项目及海曙、江东、江北、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纳入市招投标统一平台集中交易。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一)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机构)备案。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具有3名以上在本单位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水利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水利造价工程师;3、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二)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