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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分则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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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称谓及含义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赵秉志:《新刑法教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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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述
语词的沿革:
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经济犯罪有密切的关系关系。
对经济犯罪现象的关注,从世界范围来看,始于19世纪末期。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竞争的加剧、市场垄断的发展,为经济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土壤。如何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也日益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十分重要而急迫的课题。1872年,英国学者希尔在伦敦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作了题为“犯罪的资本家”的专门学术报告,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的概念。此后,在犯罪学领域,有些学者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将经济犯罪视为白领犯罪。由于白领犯罪与行为人职业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有些学者又往往用“职业犯罪”来代替白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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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最早从刑法学角度提出经济犯罪的法律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林德曼。他于1932年指出,经济犯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性行为。这是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的角度所下的经济犯罪定义。林德曼提出的经济犯罪的定义,其贡献在于突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试图把经济犯罪同以侵犯个人财产为主的财产犯罪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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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1939年,美国著名犯罪学者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萨瑟兰关于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为西方犯罪学开拓了一个重要领域。如果说德国学者林德曼关于经济犯罪的定义是从法律上来分析经济犯罪,因而具有刑法学意义,那么萨瑟兰的定义则是从犯罪主体上来研究经济犯罪原因,同时也指出了其基本行为特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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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在研究众家之言的基础上,认为:“所谓经济犯罪,乃是指意图牟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所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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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林山田教授:
传统形态的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加以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传统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特定人的财产法益;而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很少是特定的个人,主要是社会整体(偷税、漏税犯罪)或社会的某一群人(如公司股票之全体持有者),所以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较传统财产犯罪广泛的多。第二,实施方式不同。传统财产犯罪多为暴力犯罪,且与罪犯之职业无关;经济犯罪多为智能性犯罪,且与罪犯之职业有关。第三,传统财产犯罪的事实多数较明确,被害人与第三人容易辨认;经济犯罪的事实多数不够清楚,且不易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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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颁行,在刑事立法上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经济犯罪的研究成为刑法学研究领域颇受关注的热点。有的学者还提出了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经济刑法学等学科概念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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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之间的关系
经济领域的犯罪( 上位概念)
经济犯罪(中位概念)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下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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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单位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大多数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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