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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1/28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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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违纪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湖南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的;
(三)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办法的。
第十条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但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聚众斗殴、肇事、打人及提供、使用凶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领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或使用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同作案者,给予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参与分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购买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隐匿、毁弃、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侵犯知识产权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允许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保密规定、约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不正当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给予警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