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动性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姓名:孟宪艮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政治学理论
指导教师:孔令栋
20090910
中文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检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尺,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制度起点。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防止权力滥用和官僚主义的重要武器。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制度的运行与规范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大量的事实表明,人大代表在监督权的行使方面本应大有可为,但在这个重要的政治舞台上却鲜见人大代表的活动。因此人大代表监督不作为的问题在实践受法治建设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对人治传统的反思,人们期待通过人大监督制度的使监督制度能够真正运行起来。然而从人大监督的实施效果来看似乎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这种重视法制建设的思路虽然可以满足人们对问题寻求明确性解答的需要,但人大监督制度并不是在法律规范塑造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真空中运行。对于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大代表而言,其在履职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因素进行客观的分析,则极有可能使人大代表采取制度规避或曲解制度的行为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使得制度流于形式。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代表法、选举法以及监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提高监督的效能。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上看,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在实践中的效果却并不理想,人大监督无力的事实并没有动力的力量。那么动力以及维持动力的力量来自哪里鞘裁粗圃己妥璋怂堑纳成庑┪侍庵苯佑跋熳胖贫鹊氖凳┬ЧR虼吮疚慕;谎芯康慕嵌龋尤舜蟠监督的主体能动性入手,对相关的重要制约因素展开分析。从这一视角进行分析是因为主体能动性是人作为主体的体现,人类在改造自然界中所体现出的超乎想象的能力正是得益于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在制度运转过程中情况也是如此,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绻贫戎魈宓幕阅芄坏玫匠浞值募しⅲɑ崾怪贫仍谠诵兄锌朔度自身固有的僵化性和时滞性缺陷,更加富有活力;而一旦主体的能动性受到限制,中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制化加强人大监督的权威,并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可操作的具体程序,以很可能比监督制度本身对人大代表的影响更直接、更重要。如果不能对这些外在影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可以看出,我们并不缺乏制度的宏观建设,也不缺乏权利的配置,甚至也不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关键是缺乏将这些制度运转起来的动力以及维持这种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也会导致制度因主体的有意规避、曲解或者消极应付而流于形式,甚至有可能成为制度主体牟取私利的工具。当然试图在本文中将所有的影响因素全部大包大揽的分析实在非个人能力所及,因为人的个体需要结构非常复杂,要想对个体需要进行全面的心理分析是一项极为复杂和专业的工作,本文只是选取能够对代表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起到根本性影响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解决问题的良药。对于代表监督能动性的影响,学界虽然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但是有些学者显然已经注意到代表制度激励不足而产生的消极后果,因此以公共选择的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开始探求构建激励机制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竞争性选举和代表专职化相结合,通过选举的负向约束力量以及专职制的正向激励作用来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实现选举的竞争性与代表专职制无疑是一个不错的改革方向,但是这种改革的思路实际上是与西方议会监督进行横向比较后,基于自身制度缺量,而这些因素正是构建代表专职制的重要前提。因此本文通过对英国议员专职化过面不能得到改变,即使选举的竞争性得到实现,也无法真正发挥代表专职制的激励作用。可以说,代表权威虚化是制约代表专职制产生激励作用的瓶颈。要想打破这一瓶颈,必须使执政党的执政行为遵循民主与法治的规律,实现人大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因为这种权威才是人大代表所真正值得人们追求的价值,只有获得这种权威,人大代表专职制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构建激励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代表以自己的智慧、经验为选民服务,为国家尽职尽责,因此设计合理的制度以规范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代表制度研究的重心。但是,随着普选权的实现和选举规模的扩大,政党已经成为选举运行的核心力量。从现代代议制度的运行来看,政党虽然没有决定由谁当选的最终决定权,但是没有政党支持的独立候选人是很难获得胜利的,这是现代选举的普遍规律。而且由于政党在现代政治中的政治录用功能,使得党员要想在政治事业上有所作为就必须获得党组织的认可和信任。因此对于代表来说,如何得到党组织的认可和推荐至关重要,换言之,党员代表在履职的过程中不仅要忠于国家和选民的利益,同时必须与党的意志保持一致。这种事实说明,影响代表行为价值取向的不仅是代表制度和监督制度,政党的内陷而得出的结论,忽略了西方议员专职制形成的历史背景以及推动其形成的社会力程的考察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