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
问题思考:
问:在2006年的1月份,张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据他自己交代,仅仅在2000年抢劫过一次,听说法律上有关于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说法,那么张某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了呢?
答:张某仍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不能把民法当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与刑法当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混淆了。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可以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经过5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经过10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15年;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要经过20年。由于张某涉嫌的罪名是抢劫罪,最高量刑幅度是死刑,因此不属于超过追诉时效。同时《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为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刑事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非常少见
民法
案例:亡妻配"阴婚" 索赔获抚慰
――荒唐的侵害尸体权利的侵权案
2005年3月10日,河南省林州市某村49岁的村妇常某在村边洗菜时不慎落水身亡,其胞兄常甲带娘家10多人当即将尸体拉走,并以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常某的丈夫郑某出款6000元方可领回尸体。郑某因不同意拿钱而未能将尸体拉走。几日后,常甲等人在未通知郑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常某的尸体火化,并由常某胞弟常乙签字后将骨灰领出。后二常将骨灰交由魏某,与其亡兄的骨灰合葬配了“鬼妻”,魏某支付了常某娘家人现金5800元。郑某怒上法庭讨要亡妻骨灰。林州市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死者配偶郑某不知情法情况下,将占有尸体并将尸体火化,将骨灰交由第三人处置,侵害了原告对其妻骨灰的埋葬、祭祀、管理的权利。鉴于常某的骨灰已与他人合葬,如若挖坟掘墓,有悖当地民众共同遵守的民俗,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票选“贼”实荒唐,侵害名誉须赔偿
超市饮料丢失一瓶,超市店主竟然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窃贼,因而引发名誉权侵权案件,也算离奇案件一宗。
本案受害人陈某受雇于广西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发现存放在四楼的一瓶饮料被人偷喝,在员工会议上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四楼,有几名员工举手表示自己没有上过四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找到陈某,称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陈某上过四楼。陈某回忆后表明,当天上午9时因上卫生间曾到过四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5月14日中午,店长召集本店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确认偷窃者,认为是陈某所为的就在投票单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陈某所为的在“否定”栏内打勾。在验票后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尽管投票结果如此,但陈某认为店长投票选“贼”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店主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影响巨大的“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3人又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