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笔记资料《法理学》—立法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
、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的划分。
,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律关系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七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