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与实务
内容摘要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也随之产生,给贸易商带来了损失。咎其原因主要是信用证本身理论上的缺陷,也就是“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等。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不果断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将会给被欺诈方造成严重的损失,探讨和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表现,对进出口商防范欺诈风险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对比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对信用证等各项付款方式做了详尽的分析。
关键字
信用证托收汇款优缺点比较
1信用证与信用证结算概述
信用证简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结算简述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性质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2 使用信用证的风险
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