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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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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aena45 2018/11/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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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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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和维护,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交通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各风电厂厂区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装载机、叉车、铲车、高空作业车、推土机、电瓶车等)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属电厂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负责制定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是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主体,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做好每年的厂内专用机动车年度检验;
(二)领取或检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行车执照;
(三)做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复审的联系,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
(四)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
、保养制度;

(五)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
、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一条厂内机动车辆应由当地旗(县)劳动局办理登记建档,领取车辆牌照,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在转卖、转让、报废时,应到建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户和报废手续。
第四条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建立车辆维护、检验台帐,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专人负责,单人单车,其他人无权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自己负责的机动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是专用工具,一律不准兼做它用。只能在厂内使用,不经部门主管及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准出厂行驶;
第七条驾驶员出车前的检查:
,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检查刹车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手制动性能良好。
、信号、喇叭、照明、方向机构正常;倒车镜等附属装置齐全良好;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合格。
,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制动装置工作可靠。
、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货叉动作应正常。
第八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独立驾驶,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一律按违章处理,并追究部门主管责任;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持证驾驶,保证人、证、车相符。
第九条严禁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索扎牢或用木块垫稳,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严禁用人配重。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用物配重作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