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制定本制度。
1、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的上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上缴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
3)醉酒或斗殴导致伤亡的;
4)自残或者自杀的;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执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领导小组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商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