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二、种类
(一)包括两种,事件和行为。
(二)前者包括自然事件和状态。
(三)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就行为而言,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四)表意行为就是当事人进行了意思表示的行为。非表表意行为即当事人行为时并没有进行意思表示。
表意行为一般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而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过有些表意行为是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五)一般的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还有一种非表表意行为是非法的行为。如开车撞人的侵权行为。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事件
事件
状态
行为
表意
行为
非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不法行为
准法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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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构成要素
(一)含义
(二)通说是“三要素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识)、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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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意思是内心的真正所想(民法意义上的所期待的东西)——与动机不同
2、效果意思又叫效力意识,是指当行为人有意识地想让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个意识就是效果意思。
3、表示行为是指将内心所想外在化。
第103页第四段的两个例子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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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1、对积极行为的规定
2、对消极行为的推定
何谓沉默?可推定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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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方式只是意思表示的一般形式。其实在许多时候典型行为的场合,如搭乘公共汽车、投币于自动售货机等等,也被认定为意思表示。这些典型动作,具有社会确定的含义,应被认为是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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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只要符合形式的要件就生效
(一)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第138条
(二)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民法总则》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