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联卡交易多机构同类型争议调解
暂行办法
中国银联
二○○八年一月
银联卡交易多机构同类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2008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争议委办公室”)在参与银联卡交易多机构同类型争议案
件协调处理方面的独特作用,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
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化解各方争议纠纷,公正、及
时协调解决交易争议,保障银联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银
联卡业务运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联卡交易多机构同类型争议案件,是
指符合《银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争议
一方当事人众多(8家机构以上,含8家)且交易众多(涉争议交
易累计800笔以上,含800笔),涉争议交易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
同一系统问题等而发生的银联卡跨行交易争议案件。
如无专门说明,本办法中所称“当事人”特指涉争议交易的
跨行业务业务处理机构,包括涉争议交易的卡片发行机构、涉争
议交易的收单机构。下同。
第三条多机构同类型交易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银联卡多机
构同类型交易争议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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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争议委办公室协调处理多机构同类型争议,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遵
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调解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争议委办公室负责调解下列多机构同类型争议:
(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联分公司所辖区域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争议委各地方办(参见《银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规定)负责调解本分公司辖区内机构间的多机构同类型
争议。
争议委各地方办受理辖区内机构提起的多机构同类型争议
调解申请后,应在受理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报告
争议委办公室;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调解协议签署后3个工
作日内将调解协议副本抄报争议委办公室。
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地方办负责调解的多机构同类型争议,在
地方办设立前或者正常开展工作前,由争议委办公室负责调解。
第八条争议委办公室可采取现场调解(组织召开调解会
议,当事人同时在场进行调解)、非现场调解(分别对各当事人
调解、或向当事人书面征求调解方案意见)等方式调解多机构同
类型争议。调解员由争议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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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一宗调解案件的调解员及其人数由受理该宗调解申请
的争议委办公室负责人指派和决定。
第九条争议委办公室应当从熟悉银行卡交易、法律等业务
知识的人员中选任调解员。
第十条调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
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调解多机构同类型争议,应当符合下列全部
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有申请调解多机构同类型争议的协议,或
者当事一方申请调解多机构同类型争议,其他当事人(全部或部
分当事人)表示同意接受调解工作的;
(二)申请人与多机构同类型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系争议
案件的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调解的对象);
(四)有具体的调解要求、事实及理由;
(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多机构同类型争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委办公室/地方办不予
受理:
(一)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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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条之规定邀请中国银联参与调解的除外);
(二)已经向仲裁机构(银联卡争议处理委员会除外)申请
仲裁并被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多机构同类型争议的。
第十三条申请调解多机构同类型争议,应当向争议委办公
室/地方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目
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即机构名称)、调解联系人姓名、工作
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电话及电子信箱);
(二) 被申请人名称;
(三)争议的事项(含涉争议交易的基本信息,并应可识别
到每一笔交易;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应按不同的被申请人分别
列示相关涉争议事项及其具体交易信息);
(四)具体的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五)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争议委办公室/地方办收到调解申请书后,经审
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工作日内受
理并通知申请机构;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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