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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战争案例中的道德风险考量.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1/2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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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美战争案例中的道德风险考量
“道德风险”简而言之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以国美之争案例考量,可以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MoralHazard)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
国美之争中陈晓是否存在道德问题,我们不妨先理清整个事件的时间线。
1、2008年底国美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
2、2009年1月18日,黄光裕正式辞职,陈晓出任董事局主席,初步完成国美电器的权力过渡。
3、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在黄光裕反对的情况下宣布把占现有已发行股本约3%的股权授予105名高管,,。
4、陈晓和国美其他高层同时寻求机构投资者的支持,最终贝恩资本通过苛刻条件(三人进国美董事会),占国美股份 %,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
5、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黄光裕在12项决议中连续投了五项否决票,包括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三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但遭到国美董事会的否决。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及管理层矛盾公开化。
6、黄光裕在狱中发函要求国美董事会罢免陈晓职务,同时提名自己的妹妹黄燕虹及代理人邹晓春出任国美执行董事。9月28日国美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就黄光裕要求做出表决。黄仅撤销增发20%股权一案获通过,其余四案被否决。
7、黄威胁撤出未上市门店,分裂国美。
8、12月17日,黄氏代表邹晓春和黄燕虹顺利进入国美董事会,近五个月的国美纷争终于以黄氏家族代表进入国美董事会告一段落。
国美战争的起点在于黄的不道德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目前的结果黄失去公司的主导权,陈在博弈中占得先机。从结果来看陈无疑是损人利己的。但是道德观察的重点不在结果而在目的,那么陈的目的是否道德呢?
陈的道德辩护者认为其行为虽然导致大股东的利益受损,但是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去黄化”,摆脱黄案的负面影响,以照顾大多数股东利益,从而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然而“去黄”需要做到“架空”进而“坐实”的程度吗?在陈的操控下,国美曾一度出现十一名董事中仅一名代表黄,三名代表陈的支持者贝恩资本的情况,而当时黄的股份占三成,贝恩资本占一成,这显然是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对称
的现象。同时陈在敏感时间点甩出七亿“***”高管,提议增发20%的行为就是要一手培植自己势力,一手稀释黄的股份。这些行为只能反映出陈唯一的目的——取而代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么陈考虑公司的利益了吗?试想如果黄在陈的打压下愤而分裂国美,公司的利益一定会受到严重损害。陈晓的行为使大股东利益受损,公司利益承受被严重损害的风险,最大获利者仅他自己而已,这是彻头彻尾的损人利己行为,陈晓是标准的道德风险制造者,而不道德的黄光裕在国美之争中成为道德风险承担者。
作为国美战争的围观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经验教训,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道德风险的防范。
对于创业者而言,只有对现代企业治理有了清醒的认识,并将公司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才能处理好家族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和职业经理人建立互信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道德风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