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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精选).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5/9/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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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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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火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1.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本厂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本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规程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引用标准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训》
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3. 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物品的场所符合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重大危险源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在硫酸罐区内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动火处理。
各类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场所。
整流变电厂房。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物品、未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厂区的防爆区域内;
各种油类储罐、油管线上;
污水处理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
烧制车间焙烧炉厂房、炉窑车间锅炉厂房15米以内的区域。
各单位未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硫酸储槽、烧制车间硫酸生产系统设备设施。
各单位锌粉库、锰矿粉库、氧气乙炔库及其它厂内各种仓库及其15米范围内。
电解车间电解槽、工频炉、刷板机及其15米范围内。
整流变电厂房15米米范围内。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造液车间、电解车间维修玻璃钢及其它生产用储槽。
污水处理厂过滤器。
从易燃易爆、硫酸生产系统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车间可燃物仓库、厂区车库;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5. 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禁火区。
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 固定动火: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生产工艺系统所需场所。
7. 动火申请与审批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审批权限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部门报请厂长批准,一级动火由厂安全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审批程序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安全部门填写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报请厂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