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长拆迁期限申请
办理指南
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长
拆迁期限审批
子事项
无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JS111200JS-XK-0019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无
办理地点
镇江市丹徒区拆迁管理办公室(龙山路188号)
联系电话
0511-85345777
监督电话
0511-85345990
办理时间
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实施主体
镇江市丹徒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为中心统一格式文本
是
收费情况
无
二、法律依据
1. 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 规范性文件《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三、受理条件
四、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无
五、申报本部门审批后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无
六、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基本资料
办证单位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X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决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