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理未付员工工资公司难脱责
职工告公司拖欠薪水单位称是领导个人行为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小徐为某公司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她2006年5月、6月的工资,小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2006年5月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06年6月的工资。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补发小徐两个月的工资,为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未发放小徐的工资是该公司原经理范先生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公司也不知道小徐的出勤等情况。
该公司称,公司聘请范先生为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06年7月、8月期间,他离开公司,且因未交纳物业费等原因致公司办公场所被查封。
公司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2006年5月、6月未向小徐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范先生的个人行为;不支付小徐2006年5月、6月的工资,要求于2007年1月前,在公司核实了小徐的工资数额后再支付;不同意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小徐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为小徐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公司支付小徐2006年5月、6月的工资。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赵文发说,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06年5月、6月,公司未按时支付小徐的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徐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
2006年5月、6月期间,小徐作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理应依法得到相应的工资。虽然公司称已将工资交给范先生,但范先生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他是否履行了付薪义务应由公司举证加以证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小徐的工资,所以应认定其拖欠工资成立。
女工怀孕被开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胜诉
上海某机械公司一女工在怀孕期间被单位无故开除,3月7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机械公司应与汪小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给付汪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2400余元。
汪小姐于2006年5月9日到上海某机械公司工作。2006年9月12日,上海某机械公司与汪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2006年8月,汪小姐经检查已怀孕,被公司调动了工作。同年9月26日,公司方出具书面警告一份,以汪小姐消极怠工、违反厂纪厂规给予一次书面警告的处分,汪小姐当即提出异议。次日,公司又以汪小姐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以通告形式决定给予汪小姐解雇处分,并开具了退工证明。
同年11月2日,汪小姐向南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且顺延至哺乳期满,并由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缺额工资。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机械公司应与汪小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支付汪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今年1月,公司方不服裁决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方诉称,公司根据事实,对汪小姐所作的处分决定符合劳动法及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程序送达,是合法有效的。现起诉要求不予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付汪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
汪小姐辩称,自己没有消极怠工、无理取闹。自己作为孕妇,是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异议。公司方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驳回公司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汪小姐在工作期间虽有疏忽情况存在,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