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妇联组织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初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的通知”精神,做好妇联组织前期初审工作,根据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长银发【2009】93号)、《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延州银(【2006】82号)、《关于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初审工作实施方案》(延州妇发(【2010】7号),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一般为18--50周岁的个体经营3个月以上的城乡创业妇女。
2、贷款条件
(1)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女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高校女毕业生。是指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2-3年内的毕业生(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4)农村妇女。是指就业困难人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返乡创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合同申报贷款。
(5)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女性法定代表人。
(6)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
(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女性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
二、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贷款额度最高8万。额度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到经营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5-8万的到当地妇联申请,申请50万以上的于 2月1日-4月25日期间经市妇联初审通过州担保中心申报。
三、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个体创业人员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承担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四、微利项目
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航空和铁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教育和文化及体育业、纺织业、纺织鞋帽服装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和饮料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粽、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纸制品业、印刷业、文体教育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车辆维修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