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应顺延合同.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应顺延合同.doc

上传人:544272817 2011/7/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应顺延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应顺延合同
案例:
北京朝阳某国企有一女职工,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单位通知此女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此女工就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在11月16日,此女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经受孕了。在此种情况下,此女工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找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单位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再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被单位明确予以了拒绝,对此,此女工感觉难以接受,就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是由我进行的代理。
代理过程:
1、本案首先就怀孕的时间在妇幼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结果是怀孕的时间正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确认了第一点的情况下,我提出了如下意见:
(1)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受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2) 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这是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申诉人9月底受孕,11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间隔1个半月,这是正常的;
(4) 2003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这个行为因为违反了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行为;对此无效行为的发生,双方都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说双方对此行为应当说都是没有过错的。
(5) 无效行为的后果是恢复原状,所以说申诉人要求确认终止合同行为的无效,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裁决结果:
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为止
放弃服务期就不能要求赔偿
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录用为财务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三年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了一年后,因作出一定的成绩,公司分给李某一套房子。分房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分到房子后须为公司服务五年。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赔偿未满服务期的住房补偿费用。
三年后合同期满,公司不再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剩余的服务期,就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李某赔偿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住房补偿费。李某即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是未满,是公司提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是我不想履行服务期限,为啥还要我赔偿住房补偿费用。
公司则坚持认为,分给李某房子时,双方有协议约定,李某必须为公司服务五年。现在李某只服务了几年,还有剩余的服务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未满服务期的住房补偿费。
这个争论的焦点是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再要职工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剩余的服务期是否可以追索职工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合同届满时,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要求其继续履行服务期,那么,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现在是公司不再要求职工履行剩余的服务期,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