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创信测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致致:致:::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
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韩强、张恒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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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一一、一、、、本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程序
201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1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
程、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2012 年 1 月 6 日上午 9:3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
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林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二二、二、、、出席本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3 人,代表股份19,652,901 股,占公司
%。均为2011 年12 月30 日下午3:00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或由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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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
会的资格。
本所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