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息来源: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浏览次数:306 发布时间:2009-11-27 17:43:53
公安部、住建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公     安     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