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强制放长假不发工资属违法
案例:
湖北籍姑娘小吴在广东东莞某玩具厂打工,去年10月起,她每天都没活干。这时厂里出台了“带薪长假”制度,她只好“休假”走人。
由于订单不足,小吴所在的工厂早就开始收缩生产,公司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便推出了“放长假”的规定,允许部分老职工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享受“带薪长假”,但薪水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吴认为,“带薪长假”其实是把工人支走的“变相裁员”。不过,小吴能理解厂方的难处,她并不想借此索要一笔补偿款。她决定先回家,看看再说。类似小吴这样的遭遇在现在相对普遍,许多企业采用这种办法“变相裁员”。
佛山某公司员工林先生在网上发帖称,所在的工厂想裁员,但又不愿意支付赔偿金,于是厂方给员工结工资,然后放长假,但并不通知员工什么时候来上班。他现在没有工资、没收入,放假和失业没有任何区别,该怎么办?
分析: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变相裁员”的现象,律师指出,单位因经营原因停工、停产,是可以合法让员工放假的。但员工一旦遭遇这种情况,除了要以积极的心态寻找新的机会外,更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无薪长假行为。
广东钟伟律师认为,在因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单位由于经营上的原因不得不给员工放假,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但如果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不能任意放员工长假。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此发生争议,单位有义务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产等经营情况的证明。
广州肖雄律师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换句话说,强制员工“无底薪放假”,或者超过1个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情况,均属于违法。目前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80元/月,也就是说企业即使放假,公司也要为员工缴社保。
对于有企业要求员工自己写请假条,以达到不支付工资目的,肖律师指出,这种方式因违背工人的真实意愿,所写的请假条是无效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病休期间工资应照发
案例:
徐某系江苏省兴化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上班已有4年多。2008年10月24日,正在上夜班的徐某突然感到一阵头晕,平时也偶有这样的现象,但这次头晕比较厉害,徐某怀疑与自己的工作有关。第二天,徐某找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建议休息3周。拿着病假条,徐某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休息,公司同意了徐某的要求,但扣除了徐某病休期间的工资。徐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发病休期间21天的工资。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答应补发徐某的工资。
分析:
公司不支付徐某的病假工资是违法的。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定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于什么叫“医疗期”及医疗期的长短,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有文明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支付“病假工资”?什么情况下支付“疾病救济费”?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内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上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据此,徐某应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即在有病需要休息时能够得到休息。同时,由所在公司发给病假工资,其病假工资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上班途中发生连续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案例:
肖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工伤保险。肖某家住农村,单位已给予安排住所,但在事故发生前半个的月时间里,一直回家住。2008年11月12日18时40分左右,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