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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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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3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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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数额达到5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至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 至5500 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