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策逻辑与预测:HGB—2005PL0012
2005 年 05 月 10 日“分步解决”股权分置的多重市场效应
主要观点:
宏观研究部
“分步解决”是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分步解决”
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指现行试点的上市公司;第二个层面指存
于建国量上市公司;第三个层面指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
宏观研究部
4 家试点公司非流通股份分批上市有以下几方面的市场效应:
电话:86-21-53594566-7127
Email: yujg@ 非流通股上市集中在试点改革的第一年和第四年。2005 年、
2008 年非流通股集中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的股价压力较大。
非流通股东推迟上市交易的做法对市场影响有限,但容易引起
相关研究新的产权纠纷。
4 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在 2008 至 2009 年才能完全上市流
通,其间非流通股股东难免不进行产权重组。这部分已经获得
流通权但还不能上市交易的股份,其转让价格的认定将是一个
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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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解决”是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分步解决”有三
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指现行试点的上市公司,其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
股实行分批上市,即先锁定一年,后两年上市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第二个层面指存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其步骤是先试点,其
后,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第三个层面指首次公开
发行的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期,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改革滞后,
存量上市公司先行一步。“分步解决”体现了股权分置改革上由点及面,
先存量后增量,按层次分步骤的推进思路。
第一批 4 家试点上市公司总股本 亿股,非流通股为
亿股,占总股本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
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流通股在获得流通权
的第一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是,按照 4 家公司改革方案,作
为对价的非流通股份没有锁定期。“流通股东持有的作为获权对价的股
份在股票复牌后即上市流通。”因此,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第
一年,上市流通的只是流通股东持有的作为获权对价的非流通股份。
《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
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出售股份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
分之十。但是,三一重工和金牛能源推迟了非流通股上市时间,紫江
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