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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赵某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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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赵某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doc

上传人:544272817 2011/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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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赵某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赵某的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案例:
1979年,赵某在原国有企业某市化肥厂动力车间工作时,右眼球被木片打伤。后化肥厂更名为某化工集团公司。2003年1月,该集团公司与某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成立a公司,赵某等49名职工的劳动关系由集团公司调入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8月,劳动行政部门对赵某作出工伤认定,其认定主体为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构成五级伤残。同年,集团公司将其在a公司享有的股份转让给合资的外商企业,a公司成为外商独资企业,更名为b公司,同时a公司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领取了在集团公司和a公司工作期间的身份置换金,成为b公司员工。2007年,赵某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向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7000余元。b公司对此予以拒绝,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赵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b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权利,是否能得到支持?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哪家公司?
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出现在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集团公司应是赵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2003年,赵某的劳动关系由集团公司调入a公司,实际上等于他与集团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照上述规定和工伤认定结果,赵某可以向集团公司要求工伤待遇,而不是后来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a公司、b公司。赵某所诉主体有误。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工伤待遇本应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已经消失,而其所有财产和债权债务均由b公司承继,因此,b公司应是赵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第二种意见作出裁决,支持赵某的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条例》第4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集团公司把包括赵某在内的49名职工统一划转到a公司时,并没有对赵某的工伤待遇作出赔偿,也没有与a公司就此作出任何约定,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一种潜在的给付之债,就转移到了a公司。后集团公司退出在a公司的股份,a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即b公司时,三方也未就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约定。这时,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一种债务形式,就又转移到了b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7条、第12条,确立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在债务负担方面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原则以及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集团公司、a公司、b公司三者之间对赵某的工伤待遇虽无约定,但并不能对抗作为工伤职工的赵某所应享有的工伤赔偿权利。b公司应为赵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转让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此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积极、妥善的方式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作出合法、合理的安排。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能与经济补偿金兼得?
案例:
方某于2005年10月17日入职某公司任技术工,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500元。2007年5月,方某在操作机器时,因操作失误,受到事故伤害,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随后入住某康复医院继续治疗。2008年3月,方某病情稳定出院。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给方某造成八级伤残。2008年9月,公司通知方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方某同意了,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方某因公负伤,公司愿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这两笔费用是法律基于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而在一般补偿金之上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具有补偿的性质。按照公平原则,方某获得了这两项补偿后,不应当重复获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分析: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