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鸡商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商集团”)的委托,作为宝商集团与海航商业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控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宝鸡商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日向宝商集团下发的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简称以及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资产置换涉及资产产权是否清晰问题
(一)置出资产
1、宝鸡商业 100%股权的权属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为宝鸡商业 100%股权。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宝商集团合法拥有宝鸡商业 100%的股权,并拥有该等股权的完整权利,股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设置担保、质押、查封、
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2、宝鸡商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1)宝鸡商业现持有下述土地使用权证,并且不存在抵押、查封、扣押等
2-2-1
权利限制之情形。
使用权面积
序号权证编号座落用途终止日期
(㎡)
宝市国用(2008)第 180 经二路 114
1 商业
号号
宝市国用(2008)第 181 经二路 134 商业、住
2
号号宅
宝市国用(2008)第 245
3 马营路商业 27195
号
4 凤国用(2008)第 057 号凤翔路商业 1333
注:宝鸡商业原持有宝市国用(2008)第 18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座落于群众路
214 号,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商服。依据 2008 年 7 月 18 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
于拆除北首岭遗址博物馆建设范围内建筑物的通知》,该处房产已经列入拆迁的范围。根
据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对宝商家美佳经二路店、陈仓园店违法建设处
罚补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函》(宝市执法函[2008]34 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对该处房产的
拆迁补偿金额已经作出决定。
(2)宝鸡商业现持有下述房屋所有权证,并且不存在抵押、查封、扣押等
权利限制之情形。
序号房地产权证号座落建筑面积(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