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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仍然承担民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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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仍然承担民事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企业仍然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枣庄市两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司法裁定文书严重冲突,导致伤残职工赵子树的工伤待遇七年没有落实。
职工赵子树与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签订合同被聘为职工,在该委员会下属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任职,七年前因公负伤,但企业一推二六五。
2001年,赵子树将经济贸易委员会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以被告主体是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的主管单位,并未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其民事责任应由对外贸易服务公司承担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00年,审理该案的法院在该案发生之前裁定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破产、工商部门将其法人资格注销。
法院的两份裁定发生法律冲突,以已破产、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承担职工工伤补偿为由驳回职工诉讼,相当于让一个早已“死亡”的公司去承担民事责任,实属荒唐。
体现法律公平、公正性的一条重要标准是法律的统一性,但在赵子树一案中,法院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多年上访……这里,我们将这一事件过程报道出来,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并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编者
8月初,记者接到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外经委)职工赵子树电话,称其7年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赵子树强忍着病痛的折磨无数次向外经委提出申请,希望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他落实工伤待遇,然而每一次都失望而归。万般无奈的他在劳动仲裁作出不受理的情况下将外经委告上法庭。然而让他疑惑不解的是枣庄市、区两级法院均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赵子树认为自己“明媒正娶”被外经委招聘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能说不存在劳动关系呢?一周后记者采访了赵子树。因工致残
1994年4月,赵子树被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与外经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聘任为枣庄市峄城区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以下称服务公司)经理。1996年7月外经委通过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了正式聘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赵子树向记者出示了当初办理招工时填写的招聘职工登记表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登记表中招聘单位是外经委并盖有公章,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填写着“赵子树同志经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同意录用。”
据赵子树介绍,1997年12月17日,他根据单位领导安排,在赴江苏省常州市办理业务时遭遇车祸,致其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断裂,前列腺向后移位,膀胱前壁、下腹壁广泛血肿,乙状结肠及空回肠浆肌层广泛挫伤。他在当地医院先后做了5次大手术才保住了性命,后经医院诊断结论为:、跛行、尿道严重狭窄,需定期扩张,X片示骨盆多发性骨折,严重畸形。
1999年5月28日,赵子树的伤残情况经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赵子树说,当初住院期间单位仅支付了400多元的费用,其余均由自己垫付,由于付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提前出院,至今还有数万元的药费单据没有报销。当时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赵子树向外经委提出申请落实工伤待遇,然而外经委以他不是在编人员为由予以拒绝。赵子树认为自己是由外经委招聘并安排在其开办的公司担任负责人,并与外经委签有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工伤理应由外经委负责。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