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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工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规划项目方案》,结合毕节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为信用社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工资管理是指县联社根据员工的贡献,通过一定的分配办法、确定员工员收入的分配方式。
第三条   联社实行以岗位绩效为主要形式的结构工资制度。即以基本工资为基础,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奖励工资为补充的工资结构体系。第四条   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以岗定级、以级定薪、以绩付薪”,公平竞争,全员激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   工资结构
第六条   工资构成。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
第七条   工资结构比例。基本工资为固定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5%,每月按月发放(详见下章);奖励工资,联社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从工资总额中按不超过8%的比例提取,用于专项业务考核或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奖励;工资总额中的其余部分即为岗位绩效工资,本部分工资为按《毕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员社工职级档次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系数计算出的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按照《毕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由联社另行制定)考核发放。第八条   薪酬分配流程。
确定流程     项目     具体金额确定方法     发放原则
第一步     薪酬总额    根据省联社核定额度,结合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第二步     确定基本工资总额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核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每月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步     奖励工资     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设定奖励工资。     用于专项业务考核、员工特别贡献奖。
第四步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奖励工资-基本工资     按业绩考核发放。
第三章   基本工资
第九条   基本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用于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乡镇补贴、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岗位补贴。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第十条   基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按政府公布的贵州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行执行标准为每月930元);工龄补贴按工龄10年以下10元/年、11年至20年15元/年、21年至30年20元/年、31年及以上的25元/年;岗位补贴,联社理事长、主任每月元,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每人每月元,信用社主任每人每月元,副主任每月元,委派会计、主管每人每月元,一般员工每人每月
元;学历补贴按,职称补贴按,联社中层参照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的标准执行。乡镇补贴是联社为鼓励员工到偏远乡镇工作而设立的地区性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补贴地区范围划定     补贴金额
南部新区信用社、站前信用社、   城关信用社、 清毕北路分社、清毕南路分社、天河路信用社、解放路信用社、德厚信用社、大兰信用社、流仓桥信用社、桂花信用社、五里信用社、大新桥信用社20元
鸭池信用社、草堤分社、梨树信用社、长春信用社、官屯信用社、海子街信用社、王张分社、小坝信用社、田坝桥信用社、八寨信用社、朱昌信用社、撒拉溪信用社、40
青场信用社、对坡分社、水箐分社、燕子口信用社、亮岩信用社、普宜信用社、阿市信用社、吉场信用社、层台信用社、清水信用社、千溪分社、杨家湾信用社、田坝分社、60
野角分社、大河分社、生机信用社、岔河信用社、放珠分社、阴底信用社、林口信用社、团结分社、大银分社、龙场信用社、大屯信用社、田坎信用社80
第四章   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绩效工资。体现业绩导向考核,主要是对员工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或与单位指标完成情况挂钩部分的考核。
第五章   奖励工资
第十二条   奖金的用途。
一、用于员工突出贡献、创新、技术名次等方面和超指标计划情况的奖励,属于激励措施,按年奖励。
二、体现薪酬的多重功能,兼顾激励员工和薪酬调节,以下为主要运用项目:
(一)按员工参加工作时间划段设置不同的补贴期,对于因入级而非个人不适岗因素导致年收入明显降低的在岗员工,给予适当补贴。(二)用于年度内各项业务竞赛奖励以及年底各种评优奖先奖励。(三)用于年度完成计划较好信用社的奖励。
(四)用于年度完成计划较好信用社员工的奖励。
(五)用于年度各项业务指标完成较好员工的奖励。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联社安排稽核审计部门对各社工资兑现情况、联社考核部门的考进行专项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上报不实者,在全市通报,并扣发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全年20%的岗位绩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