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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学生来台就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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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学生来台就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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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港澳学生来台就学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9-01
【正文】
港澳学生来台就学办法

第 1 条

教育部为辅导港澳地区来台学生就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凡港澳地区学生,连续居住迄今或最近连续居留港澳八年以上,并且有港澳地区出生证明或身分证者,得申请辅导来台就学。

本办法有关适用香港地区来台学生就学部分,自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不适用之。

第 3 条

港澳地区来台学生除国民小学四年级以下者于到台申报户籍后,迳向所在地区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分发肄业外,至申请就读国民小学五年级以上、中等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之学生,应于到台后一年内迳向教育部申请登记分发学校,并缴送左列各件:

一港澳地区出生证明或身分证影印本。

二在港澳地区连续居留满八年以上之原始证明文件。

三正式学历证件正本(包括原肄业学校所发之肄业证明书、毕业证书或转学证书等) 。如有遗失,应向原肄业学校申请补发。

四“居留证”副本之影印本或户口誊本(六个月内者) 。

五二寸半身照片二张。

六登记表二份。(由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印制备索) 。

第 4 条

申请登记学生之入学年龄规定如左:

一国民小学:十三足岁以下者。

二国民中学:十六足岁以下者。

三高级中学:十九足岁以下者。

四高级职业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二十二足岁以下者。但护理职业学校及护理专科学校得放宽至二十五足岁以下。

第 5 条

教育部对于申请登记学生之学历证件处理方式如左:

一经核准立案大、中、小学所发学历证件准以原证件分发学校。

二未经立案学校所发之证件,除英文书院及教会学校所发之中、小学校学历证件,按其肄业之年级或年次,比照现行学制核定其肄业年级后

,准以原证件分发学校外,其余由教育部按其程度换发证明书,分发

学校。

三经核准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所发之转学证明书准凭原证报考转学。

第 6 条

港澳地区来台就学学生,应在各校开学未逾三分之一时间内申请办理;逾期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国民小学五、六年级学生分发学校甄试入学。

二国民中学、高级中学学生分发学校随班附读。但如未逾第一学期开学三分之二而学期成绩考查及格,符合升级规定者,得转为正式生。

三职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