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
合计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