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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规划文[2007]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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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规划文[2007]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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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鄂州规划文[2007]53号
关于印发
《鄂州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
领取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规划分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精神,以及《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与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拟定了《鄂州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鄂州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 印发实施细则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法制办
鄂州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8月6日
共印20份
鄂州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启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06]124号)(以下简称《启用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和运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鄂州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根据省建设厅《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管理。按照《启用通知》的要求建立鄂州市城市规划“一书两证”信息联络员制度(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
第三条“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发放管理。
(一)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向省建设厅领取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证书由建设部统一防伪印制。
(二)市规划局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的统一发放、登记、统计分析和上传。
第四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编号。“一书两证”证书在
发放时必须同时具备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和鄂州市的“市行政许可编号”。
(一)“部印刷编号”在向省建设厅领取“一书两证”证书时随机给予,其号段由省厅登记留存备案并网上公示。
(二)“省核发登记号”按照省建设厅《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见附件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编码。
(三)“市行政许可编号”由市规划局按统一规定的鄂州市编码规则编制(见附件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编码。
第五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编号固定位置。
(一)“部印刷编号”固定位置:建设部的“部印刷编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外的右上角。
(二)“省核发登记号”固定位置:“省核发登记号”在证书页面边框内的左上角顶端。
(三)“市行政许可编号”固定位置:“市行政许可编号”在证书“编号”附近。
第六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
(一)“一书两证”证书的“省核发登记号”实行专用章制度,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
(二)“一书两证”证书使用时须在指定的固定位置加盖“省核发登记号”专用章,并按照许可号段填写顺序号。
第七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登记管理和领取发放。
(一)市规划局采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市版)”软件系统,负责对各区“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的登记管理;各区负责本辖区“一书两证”证书信息的录入上传。“一书两证”证书相关信息一经填报上传不得擅自更改。
(二)“一书两证”证书由市规划局信息联络员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统一领取。在领取证书的同时,信息联络员应向省厅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其作废编号须办理注销手续)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如信息联络员委托他人领取,领取人须有市规划局的介绍信和信息联络员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书两证”证书由各区“一书两证”信息联络员向市规划局申领,市规划局统一向各区免费发放。各区在办理“一书两证”之前,先在互联网上通过“鄂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填报上传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并核准“一书两证”证书“市行政许可编号”后,方可办理、核发证书,并登记上传。各区核发后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纸质档案应在一个月内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一书两证”证书的网上公示。
(一)市规划局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
证件后,在《鄂州规划在线》网站及时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市规划“一书两证”有关信息。
(二)市规划局向省建设厅领取“一书两证”证书时上报上次领取证书的“部印刷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市行政许可编号”及相关内客(涉密项目除外),通过《湖北城市规划在线》上网公示,相互关联。
第九条“一书两证”证书的录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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