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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复习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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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复习表格.doc

上传人:544272817 2011/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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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复习表格.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复习表格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一个惯常出题点,对于这个问题,考生应掌握如下内容:




含义
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后果和否定后果。
判断标准
是否规定了特定的法律权利或特定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内容与形式;(2)非一一对应。
分类
内容(行为模式):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与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内容确定程度:确定性、准用性与委任性
规则对行为限定程度(是否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或协商):强行性与任意性
【考点分析】
:首先判断是不是法律规则;其次再判
断逻辑结构
:
(1)法律规则的种类具有重合性。因此,一个条文可能包含多个规则
(2)授权性规则不一定是任意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不一定是强行性规则。
(3)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合称非确定性规则
(4)委任性规则是授权性规则、强行性规则。

(1)规范性条文可以规定“行为模式、假定条件、法律后果”中的一个或多个
(2)非规范性条文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含义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分类
产生基础: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涉及的内容和问题: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与规则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而后者的逻辑结构不明确。
:(1)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假定条件、法律后果等;(2)规定的行为模式比较概括;不但着眼共性,还着眼于个性;
:原则可以适用于多类行为
: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方式应用的。

法律原则的适用
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目的限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说理限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考点分析】

,只不过不明确
,只不过不如规则的限制程度高
,“只有当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法官开始考虑法律原则,这就会涉及到“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外部证成”、“非正式渊源”等内容




法律权利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关联性)
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关系
结构上不可分割(有权利就有义务);数量上两者总量相等;产生发展上的分合关系(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