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望政办发〔2009〕31号
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望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望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望城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及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第一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三条新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四年内,凡年纳税分别在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四年内,县政府逐年按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扶持。
1、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企业;
2、在我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
3、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生产企业;
4、经劳动部门审定,常年安置我县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
5、年实际缴纳20万元/亩税收的投资企业。
第五条租赁我县办公场地或工业厂房的新引进投资项目(不新征建设用地),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的前三年,由县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经确认技改项目完成后,实际年纳税比技改前上年纳税增长30%以上的,从技改完成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净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以上第三、四、五、六条中所称税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所产生的税收,均不含建安税和销售不动产税收。
第八条凡符合上述优惠办法的投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标准享受奖励,但不重复计奖。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重点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条符合第四条五款中任一款条件的项目,其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优先供地并实行成本地价,免收县级土地出让收益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新引进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投资企业自行争取省、市支持,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的新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级部分三年内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在我县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或新上市的投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增加对引进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担保公司优先担保融资。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学、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完善项目外部配套,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参照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望城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