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原告资格
★[重点法条]《若干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考点归纳]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规则是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或产生了影响,如果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效果,即具备原告资格。
2、特殊情形。
(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受害人。
(4)与复议或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5)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或合作各方。
(6)农村土地承包权人。
(7)非国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
(8)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识记重点与解题窍门]
1、司法解释第15条、17条、18条均涉及企业起诉的原告资格问题,但绝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就适用第15条;非国有企业就涉及第17条;而股份制企业则涉及第18条。这三条分别有不同的立法背景,了解了这些背景,才能体会这三条的规范意义。
★相关法条及真题辨析:
(2008-2-100)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