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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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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doc

上传人:544272817 2011/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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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申诉人:马某,男,某市公交公司司机被诉人:某市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公交公司经理案情:
1994年12月12日,申诉人马某在营运过程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乘客的人身安全被人殴打致伤,马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被诉人发生争议,于1996年5月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4 年12月12日,申诉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殴打致伤。1995年4月18日,某市公交派出所做出调解处理,,,营养费112元,,,共计9000元。1996年3月27日,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诉人受伤害认定为比照工伤。申诉人所在地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诉人以申诉人是在承包营运中负伤,其损失已由致害人予以赔偿为由,不同意申诉人享受工伤待遇。申诉人曾以同一理由请求某市信访办公室给以解决,某市信访办公室按照“归口负责,分级处理”的原则,责成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9月13日做出由被诉人救济申诉人1000元的处理意见,被诉人已按该处理意见支付给申诉人。
分析意见:
被诉人应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意见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工伤等级鉴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被诉人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由于申诉人住院及出院后休息一个半月的工资和医疗费已在某市公交派出所的调解下,由致害人李某给予赔付,因此,按照工伤待遇不重复给付的原则,被诉人不应承担上述费用。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诉人出院休息期满至1995年9月15日上班期间的工资应由被诉人支付,被诉人按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支付给申诉人1000元救济费,应在申诉人上述工资中冲抵。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补发给申诉人1995年3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
,由被诉人承担。
违约泄密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
申诉人: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系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权代理
被诉人:唐某,严某,男,系中外合资某化学有限公司副主任工程师和新产品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律师,全权代理
1997年3月,中外合资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以居某、严某违反原订*条规约定,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唐某、严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72万元。
[调查核实情况]
唐某、严某二人于1988年从某化工学院本科毕业,分配到某市化工研究院镐科研;1993年5月,同时辞去研究院公职,应聘到当地某中外合资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副主任工程师和新产品开发部经理,分别与公司签订有为期三年(L993年10月21日至1996年10月21日)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唐某任公司副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公司w产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