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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rl214 2015/9/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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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耕地占用税契税 征收政策与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局鲍****生
第一部分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的目的:
一是限制乱占滥用耕地,通过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
二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操作中,纳税人的确定方法是:
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申请用地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
一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施细则》明确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
2008年,我省重新修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主要内容是:
(一)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分为三类三个标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定如下:
一类地区,(菜地45元);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围是:
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二类地区:包括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类地区: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并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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