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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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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8/12/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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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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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准入条件:
一、遵纪守法,安全意识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生活****惯,驾驶行为良好,无劣迹记录,具备实际操作的技术素质,服从企业安全管理,无不良的嗜好。
二、三年内未发生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事故;交通违法记分无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三、身体状况要求按公安部《驾驶证申办及使用规定》条件办理。
四、持有驾驶证,普通等级公路驾驶员安全驾驶经历满3 年,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驾驶经历经5年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年龄在55岁以下。
第二条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驾乘人员,应坚持"旅客第一、安全第一"的宗旨,按照服务标准,搞好优质服务。
第三条在高速公路从事旅客运输的驾乘人员,必须统一客运标志服装,佩证服务。车厢内配齐意见本、票价表等服务设施。
第四条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因故抛锚,驾驶人员应按照高速公路有关安全规定,妥善把车辆、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及时联系救急车辆,负责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第五条客车出站前,司乘人员必须对乘客进行安全告知;乘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时,司乘人员要提醒乘客正确配系安全带。
       第六条客车必须按核定线路运行,严禁车辆超员、超速;禁止在高速公路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运行;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零时至5时必须在指定休息点停车休息。
       第七条客车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须配备至少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实行“换驾”制度,客运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第八条客运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得有接打电话,收发短信以及与他人闲聊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客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客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客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客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