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位校长下午好!
第二讲
学校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宿松教师进修学校陈宏斌二OO九年七月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分析
二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的界定标准
三学校常成为被告、常败诉、常赔偿的原因分析
四启示(个人的一些感想)
学校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分析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四) 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分析
本人结论: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分析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个概念。(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即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者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罪原则。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足球比赛中的正常冲撞致伤等)
(四)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分析
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辨析
目前对这一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监护权转移说
◆部分监护权转移说
◆委托监护关系说
◆特别权力关系说
◆契约关系说
学校与学生构成了特殊的法律关系
提出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因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把这种关系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学校与学生关系这对法律关系的公权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这类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有其自己的法律特征。
本人结论:第一,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至今也没有一部法律作出完整、合理的界定;学术界也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较普遍的认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至少存在着外部行政关系(如学籍的剥夺、学位的授予等可接受司法审查的关系)、内部的管理关系(如按章程自主管理等方面的不接受司法审查的特别权力关系)及契约关系这三个方面。第二,目前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倾向于不赞成监护权说(含监护权转移说,部分监护权转移说)和一般情形下的委托监护关系说。比较倾向于把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其具体的责任归责和伤害赔偿等问题由民法进行调整,主要是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
(四)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