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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