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伤情不应按工伤对待
申诉人:金某,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职工。
被诉人: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
案情:
1994 年9月,金某等6人出差,住甲市东城区百龙旅社。住店期间,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强奸未遂。事发后,送医院治疗,住院38天。出院后返回某市,并回单位上班。针对出差发生的问题,金某要求单位解决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未果,再次到甲市治病,单位从1995年2月停发了工资。申诉人提出如下请求:;;、交通费、食宿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金某系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工程部会计,1996年9月与同单位的5位同志一起出差去某省,在甲市中转时住甲市某城区百龙旅社。9月11日,申诉人被一同出差的贾某流氓猥亵,经甲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金某“延迟性应激反应件症痉挛发作”系精神受刺激所致。当时金某在甲市住院38天,后于11月7日回单位上班。在甲市住院医疗费单位给予报销。11月22日,金某又开两周病假休息,然后又到甲市治病,一直到申诉时也没有向单位交病假诊断书,单位从1997年2月起停发工资。对于贾某流氓猥亵案,金某起诉到甲市某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1997年10月以流氓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4年,(其中包括治疗、医疗费等)。贾某不服判决,上诉到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1998年1月26日驳回贾某的上诉,继持原判。
分析意见书:
本案属劳动保险待遇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诉人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应认定为工伤。金某不属这种情况,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属于工伤范围,不能比照工伤处理。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即1997年10月至仲裁调解生效之日,某砂金设计研究院按75%支付给金某病假工资;
,按某市砂金设计研究院的职工医疗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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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发补偿金
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