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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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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8/12/2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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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工程进度、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等因素,逐步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较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降低其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为止。
第八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其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其配合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合作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合作银行签订《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称三方协议)。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成本预算书。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第十三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合作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按照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