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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
行政诉讼法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法》第14条)
刑事诉讼法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22条—34条,《民诉意见》第6条—32条)
行政诉讼法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17条—19条)
刑事诉讼法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24条—25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条—14条)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第39条)
行政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23条)
刑事诉讼法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人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
诉讼参与人
诉讼
参与

刑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民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
行诉
当事人
民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行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刑诉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民诉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刑诉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民诉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行诉
与民诉相同
刑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的范围
民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12条)
行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