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15日,某酒店为了拓展业务,公开面向全县招聘礼仪小姐。陈某凭借自己出色的表现,应聘成功。同年5月25日,陈某与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对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当时,陈某还不满结婚年龄,所以不加考虑,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到了2007年2月,已满结婚年龄的陈某因男友所在企业正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陈某与男友举行了婚礼。酒店得知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的消息后,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于2007年6月提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交纳3000元违约金。陈某认为酒店禁止员工结婚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酒店让其交纳3000元违约金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酒店的决定。
案情分析: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酒店这种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内容,第23条规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本案中所发生事实不在其列。同时酒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陈某不明情况,只能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陈某来说,显然极不公平的。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仅仅从自已的利益考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员工施工摔伤获赔72万公司不服判决二审不出庭
空调安装工人施工中摔伤,法院一审判决空调安装公司河南正合电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赔偿72万元,正合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可奇怪的是,昨天15时开庭时间到了,却不见正合公司方面的人来……
施工中摔伤,工人获赔72万元
去年11月9日中午,32岁的小鲁与工友小崔在给中原区一住户家安装空调时不幸坠楼。“他是从3楼坠落的,身子恰巧落在栅栏上。”目击居民说,事发时,小鲁从客户家中探出身子,攀着墙壁外窗,还没操作几分钟,就“嘭”的一声掉落地面。
小鲁被送往郑大一附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脑挫伤。后转院治疗一个月期间医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共做4次手术,现病情稍稳定,但仍无法言语,生活也无法自理。
“有时候,他笑起来没完没了,两岁多的儿子吓得都不敢靠近他。”小鲁的爱人说,正合公司陆续给了他们6万余元治疗费。之后,正合公司总是借“公司困难,没钱”推托。
小鲁的爱人随后将正合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鲁和正合公司系雇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正合公司赔偿小鲁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正合公司仍坚持他们没有过错,上诉至市中院。
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却不到庭
昨日15时,主审法官和小鲁的爱人及代理律师都到庭了,但迟迟不见正合公司的人员及代理人的身影。主审法官又将开庭延迟了近30分钟,仍没盼来上诉人。随后,法官给正合公司的相关人员打了个电话。对方说:“没接到开庭通知。”电话中,法官解释说,法院邮寄给他们公司的传票,地址是当初公司提供的,“如果快递公司的回执单上写着签收或拒收的话,那就要按自动撤诉处理。”
以哪份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周某的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
周某大学毕业后因外语较好,所以应聘的单位大多是外资企业。2000年底,周某进入一家物流公司任进出口部主任。合同上约定工资为每月8000元。周某称从2002年7月起,公司就无理由克扣其工资,每月只支付5000元,公司还表示剩余的工资差额以后再补足,但直到现在仍未补发。现在,周某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公司补发自2002年1月至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