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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不良积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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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赤峰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赤峰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各旗县区卫生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积分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及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积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除外);
(二)未按规定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护理活动;
(三)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名称;
(四)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诊时间、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明显处;
(五)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制度、监测报告制度、门诊登记制度、预检分诊制度;
(七)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
(十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次要责任;
(十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主要责任;
(十三)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三)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健康咨询、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
(五)未按《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行为;
(六)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院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
(七)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八)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化验室、产房等重点部门的布局、流程及管理不符合要求;
(九)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
(十)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主要责任;
(十一)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完全责任;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蒙中医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
(二)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三)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五)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机构类别、性质、地点、面积、布局及服务方式;
(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七)使用过期、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助产技术、遗传病诊断、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