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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2/3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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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6-1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  行政院为处理公平交易法所定事项,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条例,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2条  本会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公平交易法所定事项,有指示、监督之责。第3条  本会就主管事务,得请地方主管机关协助办理或委讬其办理之。第4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室: 一、第一处。二、第二处。三、第三处。四、企划处。五、法务处。六、秘书室。第5条  第一处掌理左列事业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农、林、渔、牧、狩猎业。二、商业。三、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四、金融、保险、不动产及工商服务业。五、社会服务及个人服务业。第6条  第二处掌理左列事业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矿业及土石采取业。二、制造业。三、水电燃气业。四、营造业。五、其他相关或不能归类之行业。第7条  第三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限制转售价格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二、关于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三、关于仿冒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四、关于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表征及广告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五、关于损害他人营业信誉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六、关于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七、关于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第8条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平交易政策之研拟事项。二、关于应依公平交易法公告事项。三、关于公平交易业务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事项。四、关于国内外公平交易资料之搜集及经济分析事项。五、其他有关公平交易企划事项。第9条  法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之研拟修订事项。二、关于公平交易法令之谘询事项。三、关于公平交易法制问题之研究事项。四、关于罚锾之执行事项。五、关于刑事违法案件移送事项。第10条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第11条  本会置委员九人,任期三年,任满得连任。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特任,综理会务;一人为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其余委员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委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本会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第12条  本会委员之任用,应具有法律、经济、财税、会计或管理等相关学识及经验。第13条  本会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活动,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14条  本会委员会议职权如左: 一、关于公平交易政策之审议。二、关于公平交易行政计划方案之审议、考核。三、关于执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许可案、处分案之审核。四、关于公平交易法规之审议。五、委员提案之审议。六、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第15条  本会每周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开会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与议决事项有关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事业派员列席,陈述事实或提供意见。第16条  本会置主任秘